水監督〔2023〕347號
部機關各司局,部直屬各單位,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水利(水務)廳(局),新疆生產建設兵團水利局:
《水利部關于推進水利工程建設安全生產責任保險工作的指導意見》已經部務會議審議通過,現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水利部
2023年12月13日
水利部關于推進水利工程建設安全生產責任保險工作的指導意見
為貫徹《中共中央、國務院關于推進安全生產領域改革發展的意見》,落實《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安全生產責任保險實施辦法》等要求,加快推進水利工程建設安全生產責任保險(以下簡稱安責險)實施,切實發揮安責險風險防控和事故預防功能,進一步提升水利工程建設安全生產管理水平,結合水利實際,制定本指導意見。
一、總體要求
(一)指導思想。認真落實習近平總書記關于安全生產重要指示批示精神,積極踐行“節水優先、空間均衡、系統治理、兩手發力”治水思路,堅持安全第一、預防為主、綜合治理的方針,落實水利安全生產風險查找、研判、預警、防范、處置、責任“六項機制”,全面推行水利工程建設安責險,充分運用社會資源和經濟手段,切實推動水利生產經營單位落實安全生產主體責任,從源頭上防范化解重大安全風險,為水利高質量發展奠定良好的安全生產基礎。
(二)工作原則
1.行業推動、市場運作。進一步明確水行政主管部門、水利工程建設參建單位的安責險實施工作職責,依法依規開展安責險市場化運營服務。
2.預防為主、防賠結合。充分發揮安責險的事前預防與事后保障作用,在保障經濟補償功能的基礎上,強化風險評估管控和事故預防功能。
3.全面推進、規范實施。水利工程建設應當全面投保安責險,科學規范開展事故預防服務,有效提升水利工程建設安全風險防范水平。
(三)工作目標。制定水利工程建設安責險事故預防服務行業標準規范,建立安責險監管平臺,逐步提高安責險事故預防服務質量,有效防范遏制水利工程建設生產安全事故。
二、健全安責險運行機制
(四)切實提高認識。建立和實施安責險制度是加強安全生產社會治理的法治措施,是防范化解安全風險的重要舉措。推進水利工程建設落實安責險制度,是貫徹安全生產法等法律法規的具體手段,是健全水利安全生產風險防控機制的客觀需要。各級水行政主管部門要統一思想,提高認識,積極推動安責險工作健康有序開展。
(五)明確工作責任。水利部指導和監督全國水利工程建設安責險實施工作。流域管理機構指導流域管理范圍內水利工程建設安責險實施工作,負責所管轄的水利工程建設項目的安責險組織實施與監督管理。省級水行政主管部門負責管轄范圍內水利工程建設安責險組織實施與監督管理。水利工程施工企業要依法投保安責險,接受保險機構事故預防服務,落實問題整改;水利工程項目法人和監理單位負責督促參建施工企業依法投保安責險,監督事故預防服務情況。鼓勵水利行業協會發揮自律管理作用,建立安責險相關行業管理規則,促進安責險有效實施。
三、規范安責險實施
(六)明確實施范圍和保險責任。新建、擴建、改建、加固和拆除的水利工程建設(包括配套與附屬工程)應當投保安責險。安責險保險責任應包括投保項目的施工企業因生產安全事故造成的從業人員(含勞務分包單位從業人員、勞務派遣人員、靈活用工等)人身傷亡賠償,第三者人身傷亡和財產損失賠償,事故搶險救援、醫療救護、事故鑒定、法律訴訟等費用。
(七)確定投保單位。水利工程建設安責險以項目施工標段為單元由承包的施工企業投保。單個施工標段存在總承包單位和分包單位時,應根據各自施工范圍進行投保,避免漏保或者重復投保。鼓勵探索由項目法人以項目為單位統一投保。
(八)規范投保要求。對于新開工水利工程,安責險費用在水利工程建設項目安全生產措施費中列支,由投保單位與保險機構協商約定合同后繳納,不得以任何方式分攤給從業人員個人。項目法人應將安全生產措施費作為不可競爭費用單獨列支,保障安責險費用足額到位。投保單位應在工程開工之前完成投保,保險期限應覆蓋整個施工期。對于已開工水利工程,未投保安責險的應根據剩余工程情況進行投保,保險期限應覆蓋剩余施工期。
(九)督促落實事故預防服務。水利部組織研究制定水利工程建設安責險事故預防服務指南,規范事故預防服務。投保單位在投保前應進行比選,優先選擇具有相應專業資質和能力、事故預防服務制度健全的保險機構,在投保時應依據《安全生產責任保險事故預防技術服務規范》(AQ 9010)等有關標準或規定,在保險合同中約定事故預防服務具體內容和頻次,要求保險機構按合同約定規范開展事故預防服務。保險機構事故預防服務不替代投保單位安全生產主體責任。
四、加強安責險監督
(十)加大監督執法力度。各級水行政主管部門要將安責險投保和事故預防服務情況納入監督檢查,對于檢查中發現未按規定投保安責險的,應依法嚴肅查處;對于未按合同約定和規定開展事故預防服務的、投保單位反映問題多的、拒不整改的,應及時通報相關保險監督管理機構。
(十一)建立激勵約束機制。各級水行政主管部門要將安責險投保情況作為相關工作考核、評先評優的參考依據,納入水利安全生產標準化達標評級、水利建設市場主體信用評價等工作。
(十二)加強監管信息化。各級水行政主管部門要積極運用信息化手段加強監管,建立健全安責險信息監管平臺,加強信息共享與數據交換。鼓勵運用政府設立的安責險平臺,實現安責險投保、理賠和事故預防服務的統一、規范管理。
(十三)強化社會監督。各級水行政主管部門要建立安責險社會監督機制,暢通政務網站、郵箱、電話等渠道,受理相關問題舉報并及時處置。社會公眾對水利工程建設未按規定投保等問題可向當地水行政主管部門反映,對承保、交易、理賠等發現的問題向有關部門反映。
五、保障措施
(十四)加強組織領導。各級水行政主管部門要高度重視安責險工作,切實加強組織領導,健全工作機制,落實工作責任,采取有效措施,實現水利工程建設項目應保盡保;指導落實事故預防服務工作,有效防范化解工程建設安全風險。鼓勵水利工程運行管理等其他水利生產經營單位試點推廣、按需投保。
(十五)強化部門協作。各級水行政主管部門要加強與應急管理、保險監督管理等部門的聯系溝通,協同開展對保險費率、保險合同范本的指導與監督,推動保險范圍重復的其他商業險種轉化或調整為安責險,推進安責險落實。
(十六)推進行業自律。水利行業協會要充分發揮在水利工程建設安責險實施中的橋梁紐帶作用,健全與投保單位、保險機構、安全生產技術服務機構等相關單位協商機制,建立行規行約、團體標準,加強自我約束、自主管理,維護各方合法權益。
(十七)加大宣傳引導。各級水行政主管部門、水利行業協會等有關單位要廣泛開展安責險宣傳教育活動,引導水利生產經營單位充分認識安責險的重要作用,提高認知、形成共識,營造良好的宣傳氛圍,推動安責險落實落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