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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治區小水電分類整改工作實施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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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水利部、發展改革委等七部門聯合印發的《關于進一步做好小水電分類整改工作的意見》(水電〔2021〕397號),為積極穩妥推進全區小水電分類整改工作,結合我區實際,提出以下實施意見:
一、總體要求
(一)指導思想
深入踐行習近平生態文明思想,堅決貫徹落實黨中央、國務院決策部署,貫徹落實自治區、水利部工作要求,從生態整體性和流域系統性出發,堅持人與自然和諧共生,尊重自然、順應自然、保護自然,統籌生態保護、綠色發展與民生改善。堅持齊抓共管,合力推進小水電分類整改工作,積極穩妥處理小水電退出、整改中的各類矛盾和利益關系,有效解決小水電開發、運行中存在的生態環境、安全等突出問題,保護和修復河流生態系統,推動小水電行業轉型升級、綠色發展。
(二)基本原則
1.問題導向,分類處置。全面細致核查和評估存在的問題,按照“退出、整改、保留”三類,明確整改措施,逐站提出處置意見或方案。
2.依法依規,穩步實施。嚴格按照有關法律、法規和技術標準,積極穩妥推進整改,尊重歷史,務求實效,避免出現新的生態環境破壞和社會穩定風險。根據實際情況,明確退出、整改時限。
3.明確責任,形成合力。自治區相關部門協調配合,建立上下聯動、部門協作、職責清晰、高效有力的工作機制,按小水電分類整改職責任務分工負責,各地(州、市)對本轄區小水電分類整改負總責,縣(市、區)相關部門協調配合抓工作落實(流域管理機構所屬電站由流域管理機構負責)。
4.完善制度,綠色發展。完善小水電建管制度,健全監管體系,建立小水電長效發展機制,促進小水電綠色發展。
(三)總體目標
對涉及自然保護區核心區或緩沖區、嚴重破壞生態環境的退出類水電站要限期退出。對審批、核準、改擴建中手續不全,運行中未按照規定下泄生態流量(水量),影響生態環境、存在各種安全隱患的整改類水電站進行全面整改。
分類整改范圍:單站裝機5萬千瓦及以下小水電站,2025年10月前完成生態流量(水量)有關問題整改,2028年3月底前完成分類整改。
二、工作任務
(一)評估要求
堅持依法合規,科學合理,認真細致做好評估分類。各地在自治區前期組織開展的排查摸底基礎上,重點核查項目是否涉及生態保護紅線,是否履行立項(批準或核準)、環境影響評價、取水許可(水資源論證)、用地預審和選址意見、林草地征(占)用等手續。統籌考慮經濟社會發展、能源需求、生態環境影響、社會穩定、電站布局優化、整改修復可行性等因素,以縣級行政區域為單元,開展綜合評估,合理確定整改和修復目標,逐站明確“退出、整改、保留”的分類意見。
(二)評估分類
按照“退出、整改、保留”做好評估分類:
1.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列為退出類
(1)位于自然保護區核心區或緩沖區(未分區的自然保護區視為核心區和緩沖區);
(2)違法違規建設且無法按照法律法規整改糾正到位;
(3)大壩阻隔對珍稀特有水生生物造成嚴重影響,且整改糾正達不到要求;
(4)廠壩間河段減水脫流問題突出,嚴重影響生活、生產、生態用水,且整改糾正達不到要求;
(5)大壩鑒定為危壩或多年未發電,嚴重影響防洪,重新整改又不經濟;
鼓勵裝機容量小、建設管理和安全標準低、設備設施老化失修、整改又不經濟的電站,自愿退出。
2.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列為整改類
(1)未明確生態流量(水量)需核定;未按規定泄放、監控生態流量(水量)或生態流量(水量)不足導致廠壩間河段水質不達標;
(2)河流連通性不滿足水生生物保護要求;
(3)大壩存在安全隱患;
(4)設施設備不符合安全標準(引水閘、節制分水閘、引水渠、前池、壓力管道、機組、電氣設備等);
(5)水庫的政府(行政)、主管(技術)、管理單位(巡查)責任人或電站行政、監管、主體責任人不落實,管理不到位;
3.有以下全部情形的,列為保留類
(1)依法依規建設;
(2)不涉及自然保護區核心區、緩沖區;或已取得自然保護區實驗區修建設施的行政許可;
(3)生態環境保護和安全生產管理措施到位。
(三)問題整改
嚴格落實“一站一策”,依法依規制定整改措施,有效解決小水電影響河流生態系統突出問題,消除安全隱患。對影響群眾生活(供水)、生產(灌溉)的電站,必須制定好替代方案并驗收通過后,方能推進整改措施落實。整改按照縣(市、區)組織驗收、地(州、市)復核抽查、自治區銷號備案的流程開展驗收銷號,實現整改一座,驗收一座,銷號一座。
1.確保電站有序退出。退出要以恢復河流生態環境和妥善處置退出中各類問題為目標,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法》等法律法規、《水庫降等與報廢管理辦法(試行)》等規章規范制定實施方案,其技術要求還應當符合《水利部辦公廳關于印發長江經濟帶小水電站退出工作實施方案編制大綱的通知》(辦水電〔2019〕188號)規定。
電站退出原則上要拆除攔河閘壩等擋水建筑物和發電設施,恢復河流連通性,同步實施生態修復,并落實好電站原有防洪、灌溉、供水等功能的替代措施。涉及生態敏感區、建成時間較長或高壩大庫的電站拆除退出,要單獨編制退出方案,合理確定工期,落實安全等措施,避免造成新的生態環境破壞和安全風險。經綜合評估后確定保留的已沒有發電功能的大壩,要重新確定工程任務、等別、建筑物級別、洪水標準,完善消能、應急電源、生態流量(水量)泄放等設施設備,補建必要的過魚設施或增殖放流,明確管理機構,落實管理責任。要耐心細致地做好業主思想工作,妥善安置人員,各地應依法依規給予合理補償,必要時應開展社會風險評估。
有明確的防洪、供水、灌溉等綜合利用任務及調度運行方式且綜合利用功能目前難以替代的電站,由項目業主編制專題論證報告,逐級上報,經自治區人民政府依據相關規劃和政策專題論證同意并按要求履行相關程序后,可不退出。
2.確保電站整改到位。整改要以保障生態流量(水量)和工程安全為重點,按照“一站一策”整改方案,明確生態流量(水量)、整改目標、任務、進度、時限、整改措施、責任人、資金落實等。涉及大壩和重要設施設備改造的,由項目單位按程序上報審批(核準或備案)。
要按照水利部、生態環境部關于小水電生態流量(水量)監管的有關要求,科學確定生態流量(水量),增設符合有關設計標準規范的生態流量(水量)泄放設施、監測設施,納入當地統一的監管平臺。流域綜合規劃、河流水能資源開發規劃及環境影響評價報告中已經明確生態流量(水量)的,以及工程設計、取水許可或環評批復已經明確生態流量(水量)的,可直接采用。存在不一致或沒有規定的,由小水電站項目業主按要求編制確定生態流量(水量)方案,由具有所在河道管理權限的水行政主管部門會同同級生態環境部門核定(復核)。水利、生態環境部門核定(復核)后的生態流量(水量)納入整改方案(“一站一策”)。整改要根據河流生態保護要求,建設必要的過魚設施,增殖放流或實行生態調度,進行廠壩間河流生態修復。
大壩要按規定開展安全鑒定、評估。10萬m3以上水庫大壩按《水庫大壩安全鑒定辦法》開展安全鑒定,10萬m3以下按照《庫容10萬m3以下小水電站大壩安全評估技術指南(試行)》進行評估。要及時掌握工程安全狀況,消除安全隱患。安裝水雨情、安全監測設施。泄洪能力達不到防洪要求的,要增設泄洪設施;沒有放空設施的,要增設放空設施。使用明令淘汰設備設施、電站廠房破舊影響景觀的,要按照小水電站安全管理要求整改,同步開展安全生產標準化建設。水庫要明確管理主體,落實大壩安全責任制度,水庫的政府(行政)、主管部門(技術)、管理單位(巡查),電站行政、監管、主體責任人要履職盡責,加強運行管理。
對小水電站建設手續不全的由相關主管部門根據綜合評估意見以及整改措施落實情況,指導水電站業主完善有關手續。
3.小水電站附屬水工設施等要納入日常監管。渠首、分水閘、引水渠、壓力前池、壓力管道等、機組及電氣設備等納入水利水電工程日常監管。
(四)強化規劃引領,保護河流生態
嚴格落實國土空間規劃、流域綜合規劃、河流水能規劃、水域岸線利用與保護規劃及環境影響評價要求,加強對規劃執行情況的監督檢查,充分發揮規劃的約束作用。嚴禁在禁止開發河段開發小水電,提升河流生態系統質量和穩定性。
三、組織實施
(一)建立協調機制、明確部門職責、成立工作協調小組。
自治區水利廳、發展改革委(能源局)、自然資源廳、生態環境廳、農業農村廳、林草局有關部門建立委、廳、局協調機制,成立協調小組,協調各委、廳、局工作,協同推進自治區小水電分類整改工作。有關地(州、市)、縣(市、區)參照自治區建立相應協調機制。縣(市、區)負責開展小水電排查摸底,核查項目合規性,開展綜合評估,提出“退出、整改、保留”的分類意見,指導業主制定整改方案、開展整改工作等。縣(市、區)按時上報小水電分類整改工作進度,地(州、市)審核后報自治區。自治區根據進展情況對各地進行督導檢查,對進度嚴重滯后的地州,縣(市、區)政府負責人或有關部門負責人分別進行約談。
各部門職責分工:
1.水利部門:牽頭開展小水電分類整改工作,辦理取水許可,牽頭生態流量(水量)核定和監管,指導工程安全鑒定和生態流量(水量)設施建設,組織竣工驗收。
2.發展改革部門(能源局):配合水利部門開展小水電分類整改工作,負責項目審批(核準)相關手續辦理等。
3.生態環境部門:提出水電站分類整改工作相關環保要求,依法依規加理、補辦生態環境相關手續等,參與生態流量(水量)制定。
4.自然資源部門:按照《土地管理法》等規定,依法依規補辦相關建設用地審批手續。
5.農業農村部門:提供水產種質資源保護相關政策咨詢。
6.林業和草原部門:辦理林地征(占)用審批,提出自然保護區等相關要求。
(二)實施步驟
全區小水電分類整改工作,按以下步驟開展:
第一階段(2023年12月底前):成立組織,核查評估。地(州、市)、縣(市、區)明確各有關單位職責,分級成立小水電分類整改工作協調小組。以縣(市、區)為單位開展問題核查,逐站開展綜合評估,提出退出、整改或保留的分類評估意見。
第二階段(2024年12月底前):編報方案、建立臺賬。按照屬地管理原則,根據分類評估意見,退出類和整改類水電站逐站編制退出或整改方案(“一站一策”),由所在地州審定后上報至自治區,經自治區人民政府或其授權機構同意后,建立臺賬。
第三階段(2028年3月底前):逐站整改、銷號管理。退出類和整改類水電站業主按照整改方案嚴格實施,由所在縣(市、區)有關部門組織核查,整改一座,驗收一座,銷號一座,完成后逐級上報。2028年3月底前全部完成分類整改工作。自治區、地(州、市)、縣(市、區)不定期開展小水電分類整改督導檢查。地(州、市)對縣(市、區)退出、整改結果進行全面核查,自治區進行抽查。
四、保障措施
(一)統一思想,加強組織領導
各地要統一思想,提高政治站位,充分認識小水電分類整改工作的重要性和艱巨性,加強組織領導和協調配合,各級有關部門相互配合,切實加快整改進度,共同把小水電分類整改工作抓實抓好。
(二)強化督導,嚴格考核問責
將小水電分類整改工作納入各地(州、市)、縣(市、區)河湖長制工作內容、考核體系和生態環境保護督察范圍。依法依規對水電站貫徹落實分類整改意見情況進行監督檢查,重點對整改難度較大、問題較突出的進行監督檢查。對責任不落實、監管不到位、進展緩慢或敷衍塞責、弄虛作假的,進行通報批評、公開約談;對情節嚴重的,要嚴肅追責問責。分類整改工作等信息依法公開,保障公眾知情權,維護群眾環境權益,接受人民群眾監督。
(三)落實資金,加快分類整改
地方政府和小水電站企業按各自職責共同承擔小水電分類整改費用。各級部門積極籌集和落實專項資金,保障水電站綜合評估、整改方案(“一站一策”)編制等工作,用于小水電站合法退出、攔河閘壩拆除或取水口封堵、生態流量(水量)監測設施及管理平臺建設等,加快推進分類整改各項工作。
(四)部門協作,推進動態管理
各部門按照職責分工,充分協作,進一步強化小水電站運行監管,建立小水電站動態分類整改制度,促進小水電站持續規范運行,確保整改落地見效。
(五)完善政策,建立長效機制
各地要以此次分類整改工作為契機,理順小水電站建管機制,明確小水電態流量(水量)核定、監管等職能,建立生態流量(水量)監測、監督體系,完善相關制度,健全小水電安全生產監管體系,逐步建立、完善小水電綠色發展長效機制。各地要結合實際,認真抓好貫徹落實,及時上報整改進展情況。自治區水利廳將會同發展改革委(能源局)、自然資源廳、生態環境廳、農業農村廳、林草局等部門加強對小水電分類整改督促指導。
本實施意見自2023年4月1日起執行,有效期五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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